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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苏仙通报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2023-06-22 14:58:17 来源:环球网 分享到 :

近日,苏仙区纪委监委通报了7起近期查处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01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熊波酒驾问题。2021年10月6日,熊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受到罚款2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熊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2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出版局局长邓小清酒驾问题。2023年3月12日,邓小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受到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邓小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3

苏仙区坳上镇人民政府三级主任科员杨益酒驾问题。2021年11月18日,杨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受到罚款2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杨益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影响期为一年)。

04

区商务局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副主任唐欣酒驾问题。2021年6月29日,唐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受到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受到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唐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05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四级主任科员欧阳功亮醉驾问题。2022年9月29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欧阳功亮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决定对欧阳功亮不起诉。2022年12月,欧阳功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06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退休人员(二级警长)谢春生醉驾问题。2022年8月26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谢春生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决定对谢春生不起诉。2023年1月,谢春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按三级警长确定其待遇。

07

苏仙区许家洞镇董家村党总支部副书记、董家村罗家党支部书记余俊醉驾问题。2023年3月13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余俊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决定对余俊不起诉。2023年6月,余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林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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