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15:00,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
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5,367,4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9284%;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7,8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896%。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47,9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8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2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66,690,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5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共 20 名,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2,657,895 股,占 公司总股 份的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 337,421,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213%;反对股份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 337,383,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100%;反对股份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2%。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 337,421,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214%;反对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1293%;反对股份 603,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8707%;弃权股份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 337,425,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225%;反对股份
表决权股份之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1347%;反对股份 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8652%;弃权股份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1%。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股份 337,421,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213%;反对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1292%;反对股份 603,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8708%;弃权股份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 337,383,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100%;反对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0739%;反对股份 642,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9261%;弃权股份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股份 337,383,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100%;反对股份
表决权股份之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股东;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0738%;反对股份 642,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9261%;弃权股份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1%。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 337,383,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 99.8100%;反对股份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
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