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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诉讼必然具有对抗性,斗法斗理、斗智斗勇,也斗谋。整体来说,诉讼活动毕竟是一门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活,对于一些诉讼的玄机与门道,真不是轻易就能领悟出来的。律师的陷阱式思维就是诉讼律师悟出的门道。
实际上,陷阱式思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例如,一个人跟你不太友好,这个人明知你有过错,平时就让你犯错,但在需要时举报你的犯错,或者利用你的犯错整治你。你在做,他在看。螳螂捕蝉, 黄雀在后。对于官吏,不怕你不贪腐,就怕你不贪腐,其道理亦然。
成杰|无罪辩护的举证责任
针对刑事案件陷阱式辩护,成杰律师还有一个观点:一个诉讼阶段没有必要解决案件的所有问题。因为我国刑事证据不关门主义,在案件的前面诉讼阶段,辩护律师不要把全部的“致命武器”和盘端出,应当留一二件致命武器到后面阶段,不给他方留下补正的机会。例如,致命武器留到二审阶段,这样有利于案件二审能够开庭审理,或者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三、行政案件的陷阱式思维
行政案件的陷阱式思维更重要了。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分”陈述、申辩、举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非前置程序的申请复议程序,都可能成为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漏补缺,不断把案件办得更加合法。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巧妙帮助原行政机关查漏补缺,请参阅拙作:成杰|行政复议程序的二个陷阱
成杰律师反对轻率地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些程序都不是终局性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漏补缺。什么情况下才有必要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如何申辩才是妥当的,这些肯定有一点学问。不断帮助办案单位查漏补缺,使得案件最后更更加合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众的善良思维,不客气的说是幼稚心理和抱有幻想,根本不知道公权力的运行规律。关于这一点,成杰律师不方便过度评论,如有需要可以私聊。
四、民事诉讼的陷阱式思维
民事诉讼案件,最常见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明显不合法,没有依法回避,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不予理睬,掌握办案人员贪腐、枉法的实锤等程序违法,以及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等,这些“致命武器”即使留存到申请再审阶段都是有用的。
(作者:成杰律师,2023年5月)